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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保管使用制度
1 备用金获授权批准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可向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增加备用金额度,本基金只供与单位有关支出项目使用。
2 设置专人保管备用金,备用金保管人员不得兼记账簿。
3 当备用金保管工作转移给另一指派人时,原保管人必须当着新的备用金保管人面前,现场实际盘点备用金数额。
4 经确认盘点备用金手续完整无误后,新的备用金保管人必须在备用金保管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然后送交财务部主管。
5 当备用金数目有更改时,备用金保管人须持单位负责人签批的申请,到会计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6 备用金必须与其他资金分开,单独存置于备用金保管箱。当保管人离开办公室时,备用金保管箱必须上锁并置于单位保险柜内。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送存银行。
7 备用金保管人是保险柜密码及钥匙惟一持有人。而第二套钥匙与密码则一齐置存于密封加上签字的信封内异地保管。
8 由备用金支付报销凭单,以每张发票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为限。1000元以上一律以支票支付。(除差旅费、餐费外)
9 备用金付款前,付款申请单上的项目必须填全,否则不予报销。
10 备用金保管人员填制报帐清单,对原始凭证进行初审,然后报到会计中心,由分管会计再次审核后,填制记帐凭证,交给复核人员复核后由资金会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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