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内部制度 > 审批授权制度
审批授权制度
财务审批授权制度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及内部会计控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会计核算中心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财务审批授权制度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出现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
     第三条 对核算单位审批权的规定。
     依据沈政办发【2001】39号《关于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通知》精神,对各集中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资金使用权、领导审批权和财务管理权“三权不变”的原则。对各核算单位安排的支出,应严格审批手续,坚持一支笔审批,做到支出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由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字,购物发票还应有验收人签字。报销备用金或领取支票应填写沈阳市教育局资金申请领用单,并由单位负责人同意签批。各单位签批人在签批时不得加盖印鉴,如因单位负责人外出影响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不能签批时,应及时填写授权书授权他人代行使签批权。单位报账员因临时有事不能前来会计中心办理业务时,也应办理相应的手续,授权他人前来办理业务核算。
     第四条 对会计中心内部审批权限的规定。
     ㈠对集中核算单位的经常性支出。
      1、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人员经费由核算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再由中心复核会计负责审核批准。
     2、对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人员经费由核算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再由中心复核会计审核,最后由中心主任审批。
     3、采暖费、电话费、汽车保险费、养路费、水电费等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下的,由核算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再由中心复核会计审核;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由核算中心主任审批。
     ㈡对核算单位的其他日常性支出。
     1、一次性支出5000(不含5000)元以下的日常支出,由复核会计负责审核批准。
     2、一次性支出5000(含5000)元以上的日常支出,由复合会计审核后,再由核算中心主任审核批准。
     3、对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核算单位报销差旅费时必须手续齐全,报销时金额无论多少一律由核算中心主任审核批准。
     4、维修、工程类支出1万元以上的,需经发展规划处审批立项,决算经财务审计处审计后核算单位才可结算,结算时核算单位负责人签批后,由复核会计审核,再由核算中心主任审核批准。
     5、 报销各类会议费用须持局长签批的会议核算单、会议通知;组织下属单位到外地参加会议、考察所需经费由局长审批;局机关处室人员外出参加会议,费用2000以上的,持会议通知,经主管局长签批后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各项会议报销手续齐全后,由复核会计审核,并核算中心主任审核批准方可支出。
     6、如核算单位前来办理业务,中心主任外出时,由复核会计同中心主任联系沟通后,方可支付,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把补签手续办完。
     第五条 本细则由核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日

Copyright©2003 Sy9988.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沈阳市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 辽ICP备000000号
联系电话:024-00000000 00000000 传真:024-00000000 电子邮箱:000000
地址:沈阳市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 邮编: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