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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市教育局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各报账单位的会计行为,节约开支、杜绝浪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满足报账单位公务需求,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账会计实行例会制度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报账会计实行例会制度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会计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便适应会计集中核算新形式下的会计工作需要。
第四条 参加例会的人员为在沈阳市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备案的报账会计。
第五条 召开报账会计例会的内容应以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为原则。
第六条 报账会计例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二)会计理论与实务;
(三)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五)其他相关知识。
第七条 报账会计例会工作由会计核算科组织,相关科室配合完成。
第八条 报账会计例会的时间为每月20日(遇双休日顺延、寒暑假除外)。
第九条 报账会计应遵守本规定,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如不能参加业务学习,应向组织例会的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各直属单位应积极支持报账会计参加业务例会,保证报账会计业务学习时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沈阳市教育局核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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